(2024)乐公刑暂字第01号
乐山市看守所:
罪犯:方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XXXXXXXXXX,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XXXXXXXXXX。因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未缴纳)。刑期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现在乐山市看守所服刑,因确诊怀孕,乐山市看守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川司法发【2024】5号)第六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方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乐山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
送:乐山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罪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