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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 2021-02-10 03:48   来源: 市公安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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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和《乐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大佛景区、绿心公园依据相关条例全年防火。

二、森林防火区: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管辖林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五、凡违反相关规定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乐中府通〔2020〕4号)同时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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