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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乐山首例!高空抛物行不行?刑!
发布日期: 2022-09-16 04:18   来源: 市公安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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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乐山市沐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辖区内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本起案件也是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乐山市办理的首起高空抛物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接王某(化名)报警称,自己停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疑似高空抛物砸坏,请求处警。经调查,李某(化名)酒后与家人在家中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化名)先后将茶杯等物品扔出窗外,导致停放在道路旁的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化名)为自己一时冲动追悔莫及。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据测算,即便一枚铁钉、一个空易拉罐、一颗鸡蛋等很小的物品,如果从高空抛下或坠落,都可能成为杀伤力巨大的“凶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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