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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1-15 10:40   来源: 市公安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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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和依据

2015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第663号令),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要求“已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的成都市、乐山市要认真对照《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原有政策规定”,故对原《乐山居住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为做好修订工作,市公安局由局领导挂帅,组织专班,在反复调研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9个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省公安厅指导意见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制订了新的《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总则、居住证办理、居住证使用、居住证管理、附则。

三、《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在2013年《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第11号)基础上修订的主要内容

1、新《办法》增加对居住证的解释、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两条内容。

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新《办法》增加为第三条和第六条。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总规模,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居住证制作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申办居住证人员拟居住时间由30日延长到半年,申办居住证人员的范围由两类人员扩大到三类人员。

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一)居住证申领条件:对其他城市的解释为: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将原《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新《办法》第二条: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各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到县(市、区)城区居住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3、申办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7个工作日。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范居住证申领、签发程序(三)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原《办法》第十一条修改到新《办法》第七条中: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审验相关信息。对已采集流动人口信息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原居住证由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统一制作发证,现由派出所负责申领受理、制作、发证,符合条件的可当场领取。

4、居住证有效期实行签注制度。

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取消原《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5、新《办法》对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以及享受便利进行了补充和增加。

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条例》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七项便利:1.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机动车登记;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原《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两部分。新《办法》第十五条基本公共服务新增《条例》中规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其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修改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创业服务。

新《办法》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新增《条例》中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和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共四项内容。

修改后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更加细化了持证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更具有操作性。

6、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更大,便于《办法》的执行和落实。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对违反《条例》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由于是重新修改制定,故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停止办理原乐山市居住证,同时开始办理四川省居住证。本办法实施前申领的乐山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也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乐山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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