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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安微户政业务办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18-08-17 05:16   来源: 市公安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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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乐山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申请户籍业务办理,将必要材料邮寄到指定地点,经户籍民警审核通过后,办结结果将通过邮政渠道送到申请人手中。

三、申请要件与前置条件

(一)出生入户登记

前置条件:小孩为婚内新生婴儿(只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并具有《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材料:新生婴儿入户申请书(签名并按手印),《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注销

1、正常死亡注销(衰老、疾病死亡)

前置条件:拟被注销人是本区(县)辖区内户籍,是因衰老或疾病死亡的。

申请材料:死亡注销户口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材料说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

2、非正常死亡注销(意外、事故、宣告死亡或执行死刑)

前置条件:拟被注销人是本区(县)辖区内户籍,是因意外、事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申请材料:死亡注销户口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拟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非正常

死亡证明材料(材料说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或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执行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

3、失踪注销

前置条件:拟被注销人是本区(县)辖区内户籍,是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

申请材料:失踪注销户口申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失踪证明材料(材料说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宣告判决书》。上传证明材料原件照片,寄送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应征入伍注销

前置条件:拟被注销人是系本区(县)辖区内户籍,是已被批准应征入伍?

申请材料:入伍注销户口申请,拟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应征入伍证明材料(材料说明: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现服役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出国(境)定居注销

前置条件:拟被注销人是本区(县)辖区内户籍,是被批准于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已加入外国国籍的。

申请材料: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申请,拟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拟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三)户口迁移

1、省内迁移(暂定城镇地区办理)

(1)结婚迁移或夫妻投靠

前置条件:持有结婚证的。

申请材料:入户申请,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口簿主页及相关人员页,其他材料(如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前置条件:持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

申请材料:《入户申请书》,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独子证、原籍档案证明等直系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主页及相关人员页,其他材料(父母投靠子女无证明的,需双方关系声明公证)。

(3)购房立户迁移

前置条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

申请材料:入户申请,房主及迁移人员身份证,不动产产证,迁移人户口簿主页及其他内页,其他材料(如随迁人员关系证明、产权人立户证明)。

(4)投靠亲戚朋友

前置条件:持有房主或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的。

申请材料:入户申请,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房屋产权人或户主户口簿主页及相关人员页,迁移人户口簿主页及相关人员页,其他材料(如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5)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入集体户

前置条件:持有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的。

申请材料:入户申请,迁移人员身份证,招聘书或工作调配书或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其他材料(如单位集体户门牌号证明)。

(6)大中专院校招生迁移

前置条件:持有招生录取通知书的。

申请材料:迁入申请,迁移人员身份证,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招生录取通知书。

(7)军人退出现役入户

前置条件:持有迁入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意见书的。

申请材料:迁入申请,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迁入地民政部门或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意见书,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投靠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簿、与父母之间关系证明(回原籍的可不提供),异地安置的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口注销证明。

2、跨省迁移(暂定迁出业务)

(1)婚嫁、投靠、招聘等迁出省外

前置条件:持有迁入地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

申请材料:迁出申请,迁移人员身份证,迁入地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移人员户口簿。

(2)大中专院校等迁出省外

前置条件:持有迁入地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

申请材料:迁出申请,迁移人员身份证,迁入地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迁移人员户口簿。

(四)居住证申请

前置条件:已经在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社区民警处登记实有人口信息半年以上的,且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场所或连续就读的。

申请材料:

填写《居住证申领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两张1吋免冠白底彩照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非主项变更

前置条件:属于乐山市内户籍人员的。

1、文化程度变更

申请材料:毕业证书、申请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变更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结婚、离婚证件、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

3、住址变更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居委会证明。

4、服务处所变更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工作证、用工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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